《电子签名法》第3条规定: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、单证等文书,
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、数据电文。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、数据电文的文书,
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、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。
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:
(一)涉及婚姻、收养、继承等人身关系的;
(二)涉及土地、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;
(三)涉及停止供水、供热、供气、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;
(四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。
今年4月3日,国务院常委会议已经通过了对于限制电子签名在土地、房屋等不动产转让的修改建议,
相信等下一个立法周期就会实现。
4月23日,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做出决定,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》作出修改,
删除第二条,并将第三条修改为:涉及停止供水、供热、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”。修改条款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这也意味着,涉及土地、房屋、供电适用“电子签名、数据电文”。
随着政策的普及和推广,相信未来电子签名、电子合同、电子印章的法律适用范围将会成为更为广泛。目前电子签章在金融、 保险、旅游、房地产、物流、人力资源、教育培训等行业领域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。
2019年,国家陆续出台了关于电子印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,电子签章在政府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得到全面普及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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